【焦點話題】熟讀「身權法」保障自己

「身權法」第十六條修正身心障礙的朋友是很重要的保障,這項條文不會自己產生作用,我們自己要擅用它讓它產生作用。


口述∕楊聖弘
整理∕陳芸英

最近有視障朋友跟我提到他要去報考經濟部辦的一項考試,但這項考試「不提供任何的輔助措施」,也不能帶輔具進考場:無獨有偶,要去參加金融研訓院考試的視障朋友也發現該單位提出同樣的限制——這讓我想起過去參與「身權法」修法的時候,就是因為當時發生去參加「金融研訓院」考試的視障朋友被不友善對待,而參加公民營單位舉辦的考試,主辦單位也都不提供協助,所以我才在修「身權法」時提了第十六條修正,要求公私立單位跟企業舉辦考試時,必須適性的提供一些協助和措施。

第十六條修正內容如下:「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公、私立機關(構)、團體、學校與企業公開辦理各類考試,應依身心障礙應考人個別障礙需求,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公平應考機會。」

這個法令定下來之後,社會不會馬上知道有什麼改變,我就建議,視障朋友如果有機會去參加任何比賽或考試前,最好先熟讀這一項條文;因為這是很重要的保障,這項條文不會自己產生作用,我們自己要擅用它讓它產生作用,第一個擅用的方式就是可委婉的跟主辦單位說,「我有這樣的需求,你們可不可以提供相關協助?因為『身權法』有這個規定,想請你幫忙。」做這個提示,讓對方瞭解有這項法規;通常只要委婉的說法,他們就會處理了,不必走到下一步。

有些辦事員層級可能比較低,可能也不敢幫你決定,如果遇到這情況可以詢問對方:「我是不是要正式用一個信件或公文把這個條文的內容和你們可以提供給的協助,用書面方式提供你們作業,這樣會不會比較方便?」因為社會是需要教育的,讓對方知道我們是站得住腳而不是用強勢的方式;如果用強勢的方式怕對方即便幫了你也心不甘情不願,甚至後面會讓你有不公平的結果,所以我建議前面先用委婉的方式溝通。

如果對方很強硬,就適合走到下一步,「我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只好跟有關單位反應了。」把這訊息告知對方你會走這樣的程序。

所謂「有關單位」就是現在各縣市政府設立的「身心障礙權益維護小組」,大家可以在網路上或社會局詢問到這個單位;你可以把剛剛的「身權法第十六條」的資料提供給身心障礙保護委員會,他們一定會作處理,因為法律規定非處理不可,而對方多半會主動找你或相關單位協調,走到這階段是適度給對方壓力,也不失為一種禮貌,至少沒有撕破臉,而且很有可能問題因此解決了;可是令人擔憂的是,時間也過了。

因為考試一定有它報名的期限,如果已經走到需要政府協調的階段,我們得在心裡思考一個問題,就是想好一些可能的補救措施,這些補救措施我們提出來對方未必會答應,政府也未必會配合,可是我覺得站在維護權利的角度,我們要積極的表達,例如說:「你是不是可以再辦一個補救方式,例如補考。」有人擔心,即便辦了還不是會用各種方法讓我們不通過;但那是另外一個議題了,因為走到這一步可能已經撕破臉,而這補救措施即便他們願意去執行,我們得要有一個心理準備,例如考得不錯但沒有通過,就得用另外的方式,例如複查等策略。

基本上這種事我建議一步一步的走,不要一下子就走到這麼後面,因為後面會很難處理,如果前面能夠解決基本上已經解決了一大半了。

總之,「身權法」有很多跟我們的權益有關係的內容,大家有機會一定要去熟讀並運用,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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