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視介紹

弱視(或稱低視能)通常有以下的界定:

1.醫療上對於「弱視」的定義,是指眼球組織並無損害及病變,但無法達到正常的視力值。

2.在內政部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規範下,驗明因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眼球、視覺神經、視覺徑路、大腦視覺中心)之構造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治療仍對外界事物無法(或甚難)作視覺之辨識而言者,均為視覺障礙。
而依照符合輕度視覺障礙的醫學檢驗標準,兩眼視力優眼需要0.二者(含)以下、或兩眼視野各為二0度以內者。另,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三十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十DB(不含)者,或單眼全盲(無光覺)而另眼視力在○‧二(含)至○‧四(不含)者,均為法定的視力障礙者。

3.國內已逐漸以照護上的「低視能(low vision)」來區隔醫學上定義的「弱視」一詞,低視能一般指因任何可知或不可知病變或病理因素,造成視力低下,異於一般人,而影響生活作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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