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話題】淺談「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

文/張明旭

CRPD主視覺,在C上面有著輪椅圖樣,R是視障者拿著手杖,P放置了比手語的動作,D則放上大腦的圖示(代表認知功能相關困擾)。標語是「公平參與,機會平等,權益保障」

2006年聯合國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希望能夠「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在總共50條條文中,從平等無歧視、女性、兒童、無障礙、生命權,到司法保護、自立生活、表達與意見自由、教育、健康、工作與就業、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等,涵蓋生活各面向及人生各階段所會面對的種種議題,希望整體性提升身心障礙者的自由與平等權益。

台灣自2014年通過CRPD施行法(正式以國內法律施行CRPD),依照規定,在實際審查前,有以下5個報告及回應階段:

1. 2016年底,台灣政府針對這兩年來推動CRPD的成果與目前狀況,提出「初次國家報告」。

2. 為了監督政府,民間團體也可提出「平行報告」,讓國際審查委員藉此更了解政府推動CRPD的真實成效。

3. 在了解以上情況後,5位審查委員針對台灣政府提出「問題清單」。

4. 針對問題清單,台灣政府必須逐項回覆說明。

5. 針對問題清單以及政府回覆,民間團體可再補充提供回覆意見。

CRPD具體保障內容

圖片/CRPD具體保障內容,來源/行政院https://goo.gl/L9e2m3

接著,就是即將於今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舉行的「初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5位國際專家來台進行審查會議,並擬定結論性意見,建議台灣政府進行改善。而由於CRPD涵蓋範圍相當廣泛,因此以下僅針對上述5階段中,民間團體專門反映視障者權益未受足夠保障的部分進行摘要,希望幫助大家對於本次審查中政府施政仍不足之處更加了解:

【第九條 無障礙】

民間平行報告針對「資訊無障礙」提出建議,表示在電子書便利的網路世代,在法規上並未規範出版業者需使用明盲共用的電子書格式,視障者如要閱讀,必須仰賴另外的語音後製軟體,資訊獲取速度永遠較為延遲。因此建議所有出版品都應納入法規,要求提供通用格式的電子檔和語音檔,並將免費提供服務對象擴及翻閱書籍有困難者。

【第十二條 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

國家報告中強調在金融法律方面已有對視障者之協助,但民間平行報告也指出,雖然《民法》、《銀行法》與保險業等相關法令,承認未受監護宣告之身心障礙者有為法律行為之能力,但實際上,身心障礙者進行法律行為時仍常遭遇障礙甚至歧視。例如,非障礙者僅需提供印章與雙證件即可開戶或貸款,然而無法簽名的部分視障者卻需要兩位見證人在場,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亦須公證(或須搭配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明眼人為見證人),無法如同非障礙者一般透過電話即能便利地處理相關業務;而對此,政府至今仍未提供足夠的支持服務。

【第十三條 獲得司法保護】

國家報告中提及「現行訴訟法已定有朗讀筆錄之規定,可使視障者得知筆錄內容」,對此,民間平行報告提出疑問,希望請政府進一步說明,各司法機構有無提供專業的點字、觸控裝置、擴大性及替代性方式,以利提供或取得資訊或溝通傳播?如果有,人數或數量為何?使用頻率為何?點字器材等設備將由誰支付相關費用?該機關是如何運用各種科技設備達成上述無障礙的要求?

而在針對問題清單的民間回覆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並進一步強調,不僅「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當事人需要特別協助,其他類型之身心障礙如:視障人士更無法以肉眼確認筆錄,其簽署筆錄之效力亦可能會有疑問。因此建議政府應通盤檢討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應訴規定,以符合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公室對CRPD第五條所做之報告(A/HRC/34/26)第35條意旨,提供程序調整。

【第二十四條 教育】

雖然在初次國家報告中,提到全台須聘用合格之手語或點字教學教師之班次,共計104班,教育部並提供特教相關的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在職進修增能研習、特殊教育與行政以及特殊教育教學與學術等主題之研習會及研討會、補助相關學校辦理師資培訓計畫。然而,就如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在針對問題清單之民間回覆中所提出的,目前政府仍未提供全台目前視障師資以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統計數據。而這數據缺乏也讓人更難以去了解目前視障師資、助理員的組成(例如是否懂點字)和現行教學現場的諸多議題。 

【第二十七條 工作及就業】

民間平行報告中指出,根據國家報告229段之數據,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只有一般國民的三分之一(19.7%),失業率更是一般國民的三倍(11%)。而實際上能夠進入職場的身心障礙者,其工作職類寥寥可數,排行前四名的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事務支援人員與事務支持人員就佔了四分之三,而其中,視障者主要工作職類為按摩(19.9%)。

【第二十九條 參與政治及公共生活】

雖然國家報告中提到,針對紙本選舉公報會錄製有聲公報CD光碟,提供視障選舉人使用,然而此資訊量仍是和明眼人差距甚大。因此民間平行報告就提出,應要求選舉相關的公共資訊(包含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之選舉公報、新聞、記者會以及各候選人的政見發表會),都必須確保資訊傳遞的無障礙,例如提供語音報讀、點字等方式。此外,針對家屬(或投票所管理員/監察員)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的部分,民間平行報告也指出,此作法往往違反秘密原則,使身心障礙者無法遵照個人意志圈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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