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話題】「歧視」的定義

公約有一個概念就是,對於任何政策,如果造成對身障者「歧視」,就應該要有所改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的調整方式。


 

口述∕楊聖弘
整理∕陳芸英 

這一期談的是有點老的話題。但因為很多人問,前年頒布的「身心障礙公約」和本來就有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差別到底在哪裡? 

我可以舉一些例子當主要的說法。 

我們之前在《視窗電子報》談過,有肢體障礙的朋友要去看表演,主辦單位為了證明他的確是身心障礙者,必須請他親自到指定地點購票。這下問題來了,如果購票地點對肢體障礙者來說無法到達,例如在地下室或沒有電梯的地方,該怎麼辦? 

以前的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規定新的公共建築物必須無障礙,舊有的公共建築物盡量做到無障礙;若沒有也不會有強制要求,如果有替代的改善方案也行。 

替代改善方案可能包括一些不一定實用的方式,例如到時候請管理員幫忙抬輪椅,但還是造成這些人的困擾。當你去反映時,就有很多問題會出現。 

主辦單位最常有的說法是,「這優待票只有身心障礙者才能購票,要求你來是合理的。你來了發現沒有無障礙設施那也沒辦法,因為這是舊的建築物,適用舊法規。」 

可是公約有一個概念就是,對於任何政策,如果造成對身障者「歧視」,就應該要有所改善,「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的調整方式。何謂「合理的調整」呢?前提是讓身障者方便,調整也要視財力而定,可以負擔的範圍為定。 

以剛剛的案例,身障者如果要購票,主辦單位還是要求到現場,就得要考慮合理調整它的公共設施,讓身障者可以自己到達該地購票。主辦單位可能要想很多方式,例如租一個爬梯機,或者用其他有尊嚴的方式(不能有人替他抬輪椅喔,因為這樣沒尊嚴)。為什麼說抬輪椅沒尊嚴呢,因為沒有自由度,如果到地下室還要等人幫忙抬上去,身障者不能決定自行決定,就是不自由,就是沒尊嚴。 

在種種考量之下,業者也許會有不同的思考,例如為了這個障礙者要購票而花這麼大的心力去改善環境或租爬梯機,倒不如就讓他們用別的方式去購票好了,也許就更有機會讓身障者方便的在便利商店完成購票程序。對業者來說,他的選擇有很多,目的是讓身障者方便,最後業者會選哪一種,他們自有考量。以前沒有公約時他可以不選擇,因為他在舊有建築物裡。 

另一個同樣拿肢體障礙為例,有些車站可能要定期保養而進行電梯維修,以往會貼個公告,告訴大家,「因為電梯維修中,請改走樓梯或到別的車站。」 

可是公約精神就不可以。為什麼以前可以,因為沒有違反身心障礙保障法啊,我有電梯啊,只是這時候在維修,那麼造成你的不便,那很抱歉,我也沒辦法。 

公約的概念就會說,你因為這限制造成肢體障礙者的不便,你有沒有方法讓他一樣可以享受方便的方式呢?你要想出一個辦法,因為是基於「平等」的原則,因為一般人走樓梯雖然累但不會下不了樓,可是搭輪椅的人就下不了樓,這就造成一種不平等,這時候要討論的不是無障礙的問題,而是有沒有平等的去使用這個設施上下樓的問題。 

業者一樣要去想,我要不要租一個爬梯機,還是要用復康巴士接送,彼此得去協調該用甚麼方式是雙方可接受的,但是總是要找出一個替代方式,是臨時性的替代方式,不能不管它。 

公約的內容很多,最重要的是第二條,關於「歧視」的定義,我都說讀懂第二條就很好用,因為第二條很明確的定義甚麼叫「歧視」,就是要做合理的調整,如果不做就是「歧視」,懂這些就懂得保障自身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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