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話題】「家庭代工」可以變成一種「工作」嗎?

規定一個禮拜工時二十小時,到底是行政的方便還是真的可以協助到需要就業的身障者?我的看法是這完全是行政的方便。 


口述/楊聖弘
整理/陳芸英
 

這一期要談的內容延續上一期談的「視障者如何找到新的可能性」。 

這段時間我走訪一些縣市跟他們做不少交流,甚至跟一些身心障礙的團體談身障者的就業問題;發現其中的困境也可以回應目前視障者的就業困難。 

那就是當他們找到自己有興趣的工作並投入其中時;問題來了。因為他們可能會遇到很多的障礙和困擾,例如某人對手工很有興趣,但「手工」可以變成「工作」嗎?當然有可能;可是他得先做很多的處理,包括技能、接案管道,甚至不是自己的藝術創作賣給人家,而是市場上真的有這需求。例如「家庭代工」,可是誰要協助他?現有體制是沒有人可以協助得了他的。 

現在主要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的模式叫「支持性就業」。「支持性就業」在坊間大家可以看到的是很多的「就業服務員」,他們就是支持性就業所支持出來的一種專業人員,機會是從這裡來的。支持性就業有一些規定,例如就業服務員要協助個案,什麼才叫做「成功就業」——一個星期至少要工作二十個小時,為了保障他的工作權益一定要投勞保。我們假設,有一個視障者,他真的適合做某一種家庭代工,他也很樂意做,可是就服員會幫他嗎?很顯然不會,為了算業績,他會看這個家庭代工會不會投「勞保」,顯然也不會;「家庭代工」的工時怎麼算?顯然很難算,於是告訴他「沒有就業機會」。

當然這是我的推論。但最前端的就服員可能連想都不會想到這種「非典型」的就業模式,他根本不會找這種就業機會,他一定會找有投勞保而且一個禮拜工時二十個小時以上的工作;於是乎只有現在的就業市場裡既定的工作範圍,所有SOHO族的工作都不會發生。 

也許政府會說沒問題,我們會有「居家就業」的輔導計畫;可是居家就業的輔導計畫不是政府必須做的事,一定要有民間單位提案;所以這是一個政府被動式的服務。 

團體提案的審核標準是你要告訴我你要輔導的就業方向到底是什麼,假設我們通通都談個別化,那麼可能出現A個案說,「我對畫漫畫很有興趣」;B個案可能說,「我對編曲很有興趣」;C個案可能說,「我對家庭代工有興趣」……請問這個計畫該怎麼提?他提不出來,在現有提案中這就會是一個困境。 

另外一個問題,支持性就業也會有一些服務對象的要求,簡單說,他必須是畢業的身分,不能是學生。這很有道理,因為一個禮拜要工作二十個小時怎麼可能是一個學生? 

可是我們想想看,一般人的就業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可能在唸大學時就開始打工,累積社會經驗;假設有一個視障者說,「我也想透過打工累積我的社會經驗,」會不會有人協助他——保證不會,因為他不是服務的對象。 

這是不是一個強化就業能力跟就業機會的模式?是,打工當然是。其實要談的是在現有的制度裡,要挑戰的地方是——規定一個禮拜工時二十小時,到底是行政的方便還是真的可以協助到需要就業的身障者?我的看法是這完全是行政的方便。 

為什麼可以挑戰行政的方便?有兩個理由,一是,在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裡提到,當一個身障者需要就業協助時,政府應該按照個別化的需求提供就業服務,並沒有「框」出這樣的就業協助要看他的就業時數(一個禮拜二十個小時),這其實是有空間的;而且也沒有限制「但,這協助僅限於『未在學』的身障者」。這顯然是母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可以允許發展超出現在服務的範圍的項目和內容,可是現在那個範圍完全被忽略了;第二,既然被忽略了,誰可以主張我們可以有這樣的服務? 

今年12月3日就會實施「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在台灣已經把它國內法化了。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不能正式跟人家簽,可是我們通過一個法就是承認也執行聯合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這個權利公約很重要的精神就是,身心障礙者是服務的主體,也就是說身心障礙者才能決定他要的是什麼樣的服務,而不是由非身心障礙者幫他決定。 

現在只要身心障礙者強力的提出,「我們要的服務包括打破一個星期二十個工時的就業要求」,萬一我是個洗腎患者,還要依段時間的休息,一個禮拜只能工作十二個小時,你們是不是就把我被忽略了? 

如果我還是學生,但我想透過打工累積工作經驗,我真的有打工的需要,因為我的家境沒那麼好,那麼誰可以來協助我?學生就可以提這樣的訴求。 

這也呼應上一期的內容,當身障者有自我的興趣並期許朝這方向發展時,需要環境的配合,才能真的讓身障者多元化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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